当前,反腐败已经成为国家战略。随着“打老虎、拍苍蝇”力度不断加大,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也有少数公职人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声称“只要不贪不贿,就不会犯罪。”并认为以此能“安然无恙”。果真如此吗?
某国有公司经理,先后两次将该公司的200万元资金转入就职于某证券公司承德营业部其弟弟的股票帐户上,让弟弟代为炒股,从中获取股息。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
承德某公司一名业务员,工作能力强,业绩卓著。当她为公司要回账款10万元后,未将账款及时上缴,而留做自用,准备以后再还上,结果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她很委屈地说:“我对公司的贡献多大呀,你们知道这些钱我要回来多么不容易吗?我要回来的钱自己花一花还不行吗?”当办案人员向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后,她知道后果的严重性。
警示:侵吞公款不行,挪用公款也不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某国有木材企业进口了一批木地板,因市场不景气,地板销售不出去,企业连职工工资都快发不出了。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这批木地板发给职工充当福利。为避免麻烦,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地板的分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即使此举不对,但班子成员不拿,总该没事吧。案发后,企业班子成员均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领导干部要警惕,好心也会办错事!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的公职人员说,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三不挪用、四不私分,与金钱不沾边,总没事了吧。
承德某乡政府派驻某花炮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杨某某,在工作中走过场,不认真监督检查,该花炮厂发生爆炸,造成6死10伤,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时任承德某县住建局房管所长的张某某,在明知某度假村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重复为该度假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法院确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致使国家损失400余万元。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职人员一定要牢记自己肩负的职责,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既要廉政、又要勤政,这样才能无愧于党、无愧于国家、无愧于人民。
“不贪不贿就不会犯罪”的想法是片面的,它不是公职人员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