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某等3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被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滦平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的涉恶指控以及确定刑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苗某某和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贾某某雇佣被告人苗某某、翟某某成立收车队,非法获取逾期还款车主的信息,为非法牟取利益,对短期逾期车贷客户、已申报未还款原因的客户,趁夜间无人之际,采用撬开车玻璃、拆除车辆启动设备等方法将车主货车开走,事后联系车主,胁迫车主交清车贷尾款,并索要拖车费,赚取金融公司给付的佣金。该恶势力团伙多次非法收车,给车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滦平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合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深入释法说理,分析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上从不理解到发生转变,最终全部认罪认罚,该院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全部获法院采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滦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守住公正底线,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