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化县检察院就一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董某某于隆化县荒地乡营房村六组营子外水塘内用渔网捕捞野生蛙(俗称“蛤蟆”)594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涉案蛙属于无尾目蛙科中国林蛙,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隆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林蛙每只价值人民币100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及猎捕野生动物数量较多,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董某某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减少了当地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改变了野生动物的结构和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隆化县检察院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被告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并当庭赔礼道歉,对保护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件的办理,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