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承德县检察院在处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时,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孔某某与黄某某是前后院的邻居,因黄某某家后屋放了三面镜子正对着孔某某家大门,孔某某认为“不吉利”,影响其家的风水。2021年2月24日9时许,孔某某来到黄家要求黄某某将镜子取下,黄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打,撕打中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承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是邻里关系,往日也无旧怨,案发时被害人黄某某有一定过错,该案系因邻里琐事引发,有和解的可能,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共识。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全面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到该院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对双方当事人疑惑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解答,使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了心结,孔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调解,孔某某赔偿黄某某损失20000元,黄某某表示对孔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双方言和,承德县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成功和解,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据悉,承德县检察院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为民办实事,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懈努力,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把学习教育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下一步,承德县检察院将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以检察担当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司法为民中体现检察温度,推进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