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李广 张文超)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由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0日,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13万元。5月21号,该判决正式生效。
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村经营一家养牛场。2021年11月,一头小牛因病死亡,李某某觉得将小牛无害化处理很可惜,心存侥幸,将小牛屠宰剔除内脏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牛肉售卖给了县城某小区居民。后来,一头怀有牛犊的大牛死亡,具体死因不明,李某某为了获利将整只牛售卖给了他人。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回购已出售的尚未食用的牛肉,涉案牛残留的肢体和部分牛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罔顾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明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牛或牛肉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仍为了营利非法售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比较隐蔽,且食品属于消耗品,时效性明显,存在取证困难、打击不及时等问题。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检验检疫标识、保质期、合格证等,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