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诉该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征收福盛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围场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履行征收福盛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擅自提高容积率而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依法立案并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充分履行收缴该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围场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对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案成为我省首例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6月7日,围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围场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定职责。围场县法院依职权追加福盛佳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王某、张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围场县检察院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的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围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当庭对围场县检察院自2011年以来通过行使检察权帮助其追缴大量的土地出让金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其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
2018年12月19日,围场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围场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被告围场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辖区内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权。被告的前期工作仅是程序性的行为,并未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征收决定。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仍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有财产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征缴涉案土地出让金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向本案第三人王某、张某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
本案经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审判机关公开公正审理,有力维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国家利益,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据悉,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共6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已判决3件,均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